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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的司法救济困境——以陕西符仁乾与王某的合伙纠纷案为例

2024-02-02 22:02  来源:大众新消费   浏览数:
国家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强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完善涉企案件申诉...

       国家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强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在我国,民事案件的审理采用“两审终审制”,但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经两级法院审判后仍有异议、不服裁判,比如有的当事人认为一、二审的裁判都不公,自己遭受了冤假错案,那么此时就没有别的救济途径了吗?
       答案是有的,即再审。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可以说,再审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最后防线。
 

         


       最高法今年8月份公布的《关于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背景下民事审判监督机制创新问题的调研报告》透露了当前民事再审、案件纠错的部分现状,报告指出全国法院再审改判率和发回率分别约为29%和12%,各高院审查本院纠错案件难度大、纠错难,且再审启动和改判尺度、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标准等分歧较大,亟待统一规范和实践。报告建议要强化院庭长审判监督职能,院领导、审委会委员要勇挑重担,带头办理审监案件。
       为了加强审判监督,建立常态化纠正机制,202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细化明确了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适用领域、具体情形、判断标准、操作程序、保障机制,配发了相关诉讼文书样式。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范了检察机关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范围、程序和相关材料和人民法院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程序,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从而常态化实质性化解纠纷。

       符某与王某“合伙纠纷”案简述

       虽然最高法和最高检在促进诉源治理,推动完善再审程序运行机制方面动作不断,但实践中民事再审案件并不容易,一个小小的再审案例,往往涉及到区、市、省法院及市、省检察院。不仅关系到实质性化解,还涉及纠正机制等问题,往往情况比较复杂,以陕西符仁乾和王某的合伙纠纷案为例。
       符仁乾和王某在1998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联营投资重晶石开发协议书》,约定两人一次性投资10万元,分成10股,其中王某投资占六股,符仁乾占四股,两人共担风险,且每月按股份核算分红,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自企业终止时终止。
       合同签订的当年7月21日,双方第一次对生产销售矿石所得利润进行分成,按协议符仁乾应该分得四成红利,但王某称无现金支付,只向符仁乾打了一份欠条。此后一年多时间里,符多次找王某要求继续分红,均被王某以种种理由拒绝。2001年10月,符仁乾以王某拒绝分红为由,将王某起诉到平利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给付其应得红利40余万元。
       2002年12月,平利县法院一审判决二人合伙协议有效,判决王某自1999年到2002年期间应付给符仁乾分红款44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安康市中院于2003年3月5日下达裁定书,将此案发回平利县法院重审。
       2003年11月20日,平利县法院重审此案,重审期间,王某提出符仁乾已“退股”,理由是王的姐夫已用一辆摩托车抵还符仁乾的投资款,对此,重审法庭认为“摩托车收条”仅是一份残缺的收条,且内容是符仁乾打给王某姐夫刘次林的,收条本身仅证明符收到刘次林折价8500元的摩托车,并不能证明该摩托车是替王某退还入股资金,且刘次林本人与符仁乾还有别的经济往来,不能仅凭第三人一个内容不全的收条就剥夺了符仁乾的股权。为此,重审判决二人协议有效,王某需要继续支付符仁乾分红款。
       虽然重审认为二人协议继续有效,由于平利县法院将二人的股份比例由原本6:4变为25:4。宣判后,二人均不服重审判决,纷纷上诉至安康中级人民法院。
       2004年,安康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将二人的股份比例改为27.85:3.15,且判决王某与符仁乾于1998年1月1日签订的协议终止履行。
       二审的结果让当事人之一符仁乾无法接受,不仅分红越判越少,干脆协议也被判定终止履行,自己“被退股”了。为此,符仁乾开始了长达10多年的申诉之路。

       法律焦点

       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法院能否单方面作主,判定合同终止?无论在原告起诉状或被告的答辩状中均没有对原、被告于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所签订的《联营投资重晶石开发协议》终止履行的请求,故此判决书二项判决有违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这也是符仁乾后来坚持要求再审此案的主要理由,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应纳入红利分配比例是3.15:27.85。这是基于一是认定了摩托车“收条”为符仁乾的退股款,二是追认了王某经营中21万元贷款作为王某的投资款。但符仁乾对此并不认可,因为该收条凭空缺失半块,是一个有严重瑕疵的证据。其次二人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共担企业风险,但王某在经营中贷款21万元,没有告知符仁乾,王某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增减股权应当告诉合伙人,否则涉嫌侵权。法院由此认定王某单方面的贷款作为投资款,并据此重新划定股份,有违当事人当初之约定,显然不公。
       三、申请再审困难重重。自2004开始,符仁乾开始向安康中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又继续向陕西省高院申诉,2006年,陕西省高院通知安康中院,要求中院对符仁乾的案子立案复查,但该案一直没有启动再审。2016年,陕西省高院组织法官、律师对陕西近年遗留的信访案件进行评查,评查小组成员之一,省内知名律师刘华在《评查符仁乾案律师意见书》中认为,安康中院在此案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多处错误判决,违反了“不告不理”“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等多项原则,建议市中院重新启动案件的再审程序,但安康中院至今仍未对该案启动再审,可见在民事终审案件中再审的难度之大。

       以案说法

       如果说二审程序是通常救济,那么再审程序就是特殊救济。党的十八大以来,对纠正冤假错案给予了特殊关注。国家领导指出:“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
       在当前审判重心“下沉”的大背景下,如何完善民事审监机制,畅通再审程序,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担当、有错必纠,对错判不回避、不袒护,成为检视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标杆,而落实落细各项改革举措,做到涉诉信访“有信必复”,成为各级法院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升司法质效和公信力,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重要抓手。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国家法官学院2023年秋季开学典礼上提出的,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要以“阅核制”为抓手,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严把案件裁判质量关,要强化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上级监督与同级监督、专业监督与纪律监督等各项协同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来源:大众新消费/民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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